法律援助再升级 法治保障显温情
文/王红武
法律援助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民生工程,也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7月31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明确根本遵循 构建协同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恪守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彰显立法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针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工作合力不强等问题,《条例》在全面总结全区法律援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固化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原则要求,确定了司法行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等。为了扩大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和协助范围,《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和鼓励具有法律业务知识和专业特长的人员注册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放宽受理门槛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放宽法律援助受理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日益增长的需求的重要举措。《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经济困难群体在申请国家赔偿、社保待遇、社会救助、抚恤金、赡养抚养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追索等十七类涉法事项中,均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全力实现困难群众“应援尽援”。
《条例》还在法律援助保障范围内新增灵活就业群体劳务报酬维权援助事项,补齐建筑零工、短期外包、家政服务等群体维权短板;将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的维权纳入援助范围,打破原先仅确认继承权的限制,实现了特殊群体家事继承保护全场景扩容;延伸“三农”领域法律援助链条,将原有单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援助,拓展至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确权、权属争议等全环节,全面覆盖农村土地权益纠纷。同时,《条例》明确在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中新增“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主张相关权益”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让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更有力度。
优化服务程序 促进法律援助便利化
针对经济困难情况核查难、申请程序繁琐等问题,《条例》立足便民利民导向,全面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流程。《条例》将宁夏2022年在法律援助领域推行的“个人诚信承诺制”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改变以往经济困难状况审查“证明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核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无须额外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为了最大限度地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手续,《条例》还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享受社会救助、司法救助人员,以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并直接予以受理。
《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服务热线电话、网上受理工作平台等,为受援人提供便捷法律服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事项,有效破解跨区域维权不便问题;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完成审查,决定给予援助的三日内指派人员提供服务,有效压缩了案件办理时限;对面临重大生命财产风险、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紧急申请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案件,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先行提供援助,并在五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全力保障群众紧急维权需求。
提高服务质量 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近年来,全区法律援助服务质效不断优化,但仍存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待继续提升等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明确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减轻受援人经济负担;明确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要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多种方式督促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同时赋予受援人知情权与更换不履职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构建起全方位服务质量监督体系。
《条例》明确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群体的认定标准不低于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自治区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贴资金对市县给予补贴,为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和资金保障。
民生无小事,法治护民权。《条例》立足宁夏实际,进一步织密织牢法律援助民生保障网,让“温情法援”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作者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